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法院认为,百川公司大量采用与美克公司产品进行比价的方式进行宣传和销售,未就双方商品的质量、尺寸、原材料、生产工艺、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披露,其行为方式属于典型的不披露或不完整披露、有选择的片面披露比价信息,容易使消费者被其低廉的价格所误导,误认为其相同商品价格优于美克公司,或误认为美克公司产品存在质劣价高的情况,对美克公司商誉产生负面评价,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,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。最终一审判决赔偿原告480万元,二审维持原判。
关键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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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认为,百川公司大量采用与美克公司产品进行比价的方式进行宣传和销售,未就双方商品的质量、尺寸、原材料、生产工艺、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披露,其行为方式属于典型的不披露或不完整披露、有选择的片面披露比价信息,容易使消费者被其低廉的价格所误导,误认为其相同商品价格优于美克公司,或误认为美克公司产品存在质劣价高的情况,对美克公司商誉产生负面评价,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,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。最终一审判决赔偿原告480万元,二审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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